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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无书面合同如何证实合同内容—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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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无书面合同如何证实合同内容—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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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要各自承担1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1方在待证的事实真伪不明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俗的说,假如当事人对某1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假如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那么法官就会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5条的划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1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1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对代办署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办署理权1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确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附前提合同中,因前提的成就或不成就而取得权利确当事人,当其主张因前提成就与否而产生的权利时,应当就该前提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权利的事实,承担证实负担。在附期限的合同中,主张该合同权利确当事人,应当就该所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存在并届至,或届满的事实,承担证实。

      但是,在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证实合同的内容以及其他上述待证事实呢?

      笔者建议,当事人此时可以从其他物证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进手,这些材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实作用。

      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中所接触的书面文件,物件等,固然这些材料并不是书面合同,但是有可能对合同的内容起到1定的证实作用。下面我扼要分析另外两种常用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所谓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般说,凡能了解事实,能够准确表达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在此需要留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语并不是证人证言,而是证人向法院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才是证人证言。

      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了解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实合同的内容。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以本人所知道的情况对案件事实作证的人,称为证人。

      所谓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片子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实案件事实的音响,流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1般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实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1般可分为3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片子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入行录音或录像,将协商过程及内容记实下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刻录成光盘以后提交法院。对于录音而言,当事人还应当将录音中各个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具体收拾整顿为书面材料,和刻录后的光盘1起提交法院,这样才能更加便于法院审理案件,从收拾整顿后的材料中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